各教学系:
现就2015年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日程安排
9
月
1
日
—
10
月
16
日
,为高校宣传、申请、评审、公示和数据录入阶段。
10
月
16
日
24时截止数据录入上报工作。
10
月
17
日
—
10
月
23
日
,为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助中心”)审核和高校修改阶段。省资助中心通过网络系统审查各高校上报奖助学金数据,各高校根据省资助中心审查意见修正上报数据,
10
月
23
日
12时各高校数据修改上报截止,省资助中心审查确定国家奖助学金最终名单。
10
月
26
日
—
10
月
27
日
,各高校将通过审查的国家奖助学金最终名单和评审总结报告按照规定格式打印上报。
11
月
2
日
—
11
月
17
日
,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分别对国家奖助学金进行评审、批复和备案,各高校领取批复备案材料时间另行通知。
12月上旬至2016年初,经审批通过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将分别由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统一颁发获奖证书,具体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二、材料填报
(一)材料报送种类、数量及格式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格式见附件1(打印成A4幅面,依序排列,不装订),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过前10%,但位于前30%的学生,需附道德风尚等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的证明材料,其他学生不需另附材料;
2.学年度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一式3份,格式见附件2(打印成A4格式);
3.国家励志奖学金批复表一式2份,格式见附件3、4(打印成A3幅面);
4.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1份,格式见附件5(打印成A4格式,依序排列);
5.国家助学金备案表一式2份,格式见附件6、7(打印成A3幅面);
6.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总结报告一式2份(打印成A4幅面),封面格式见附件8,正文采用仿宋3号、标题采用2号黑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奖助学金评审的基本情况、好的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二)内容填报要求
1.学校上报的总结报告及评审、批复和备案表均须加盖学校公章。
2.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需双面打印、工整填写,内容须填写完整、盖章齐全,不得缺项、漏项,不得擅自更改表格格式,不得随意涂改。
3.申请表“学习情况”栏中,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全校必须采用同一标准(从“年级、专业、班级”三个标准中任选一种排名填写),且不得出现并列情况;总人数和必修课门数应据实填写,不得出现同一排序标准下前后总人数不一致、必修课门次不符实际等情况。
4.申请表“学生获奖情况”需据实填写,注明获奖时间、所获奖项全称及颁奖单位,不得伪造虚构。表述模糊、信息不全者视为无效。
5.申请表“申请理由”应全面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其中:国家奖学金申请理由字数控制在200字以上300字以内;推荐意见应当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100字以上150字以内;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理由字数控制在300字以上500字以内。达不到以上最低字数要求的视为无效申请。
6.申请表“推荐人”必须是申请学生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其他人无权推荐。表格须体现学校各单位意见及公示时间,推荐人和学校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志须签名,不得由其他人代写推荐意见。
7.申请表中“学校意见”栏须加盖学校行政公章,不得以党总支或其他单位印章代替;“院(系)意见”栏须加盖院(系)行政公章,不设立院(系)的学校,须在“院(系)意见”栏中说明。不按要求加章视为无效申请。
8.申请表中凡需签名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写,不得以私章代替。申请表上报一律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或扫描件。
三、有关要求
(一)综合利用各种资助措施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平均资助比例应与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相当。各学校要切实贯彻落实此项要求,通过奖助学金的评审发放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对贷款比例较高、管理绩效较好的院系在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上要予以倾斜。
(二)规范材料填报。今年继续对各高校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材料的填报情况进行横向评比和结果通报。请各高校在组织评审时重点把握好以下两个问题:
1.严格按标准评审。一是国家奖学金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在前10%至前30%之间者,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详见教育部办公厅“教财厅函〔2010〕16号”通知);二是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和学习成绩均应控制在评选范围的前25%以内;三是国家助学金的评选要重点突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救助作用,不得将学习成绩作为主要的评选因素。在专家集中审核阶段,对于综合考评成绩和学习成绩任意一项不在评选范围内或申请材料填报不符要求的,将直接取消申请学生的获奖资格,相应资金转用于资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严格按评审结果发放。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名单一经批复、国家助学金发放名单一经省资助中心备案,各高校须严格按照名单发放资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资助范围。学生在受助期间,如出现休学、离校、学习成绩不合要求等情况,高校可取消该生国家助学金获助资格并转助其他合格学生,但必须于变更发放前填写变更说明及相应的调减表和调增表(格式见附件7)报省资助中心备案,不按要求上报变更名单备案的高校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三)严格落实公示时间相关要求。拟获奖(助)学生名单须在院系、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院系层面和学校层面各不少于5天。
四、评审条件:三年级大专班(二、三年级),五年制大专班四、五年级。
附件:1. 2014-2015学年度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
2. 2014-2015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3.各系奖助学金分配名额
全文下载:
驻职院2015奖助学金.docx
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资助中心
2015
年9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