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思想进步,关心集体,热心为学校、班级和同学服务;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一学年内每月品行等级为优;
四、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学好问,刻苦努力,成绩优异,一学年内考试科目成绩均在85分以上,考查科目成绩均合格;
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 学院学生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经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向全校师生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申请汇总表》报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九条 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各教学系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候选人推荐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