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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困难学生资助实施细则
2017-04-11 10:11  

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困难学生资助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和《河南省教育厅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教学[2007]570)、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思想意识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学生为本和资助、育人相结合的工作理念,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为工作目标,努力构建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要内容,以奖助学金为激励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第二条基本原则

1、政策激励的原则。激励广大同学热爱祖国,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勇于创新。

2、育人为本的原则。把资助贯穿于育人的全过程,达到资助与育人相结合。

3、混合资助的原则。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统筹政府、社会、学校等不同资助渠道,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4、因人施助的原则。根据贫困学生的经济困难程度,对不同困难程度的学生进行不同程度的资助。

5、客观公正的原则。奖、助学金评定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过程公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6、民主评议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过程要由学生民主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

第二章 困难学生认定

第三条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各项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

1、认定范围

1)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

2)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2、认定标准

符合前款规定的学生均应纳入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体系,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家庭困难程度可划分为:

1)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之后,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为一般困难档。

2)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且生活困难的为困难档。

3)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月·人)的,为特殊困难档。

3、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4、认定机构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3)系(院)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系(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4)系(院)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民主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班级)总人数的10%。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5、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民主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严格按照认定工作程序,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困难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系(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系(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各系(院)及时将困难学生信息录入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7)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院)审核通过的《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审核各系(院)已录入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

6、后续管理

1)各系(院)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困难学生信息进行日常维护。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2)各系(院)应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有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公示家庭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各系(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4)贫困生认定信息作为勤工俭学、助学金评定、国家助学贷款等各种困难学生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资助内容及评审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特别优秀的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3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等方面特别突出;

5)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专业(班级)前5%以内。

4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5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6、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分系(院)推荐和学校评定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各系(院)按照评选条件和200%推荐名额推荐候选人报学生处,并按评审条件提供个人评审材料。第二阶段,由学校公开差额进行评审,并将评定结果反馈给各系(院),相关系(院)按要求录入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个人信息并按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认定的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3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等方面成绩突出;

5)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专业(班级)前30%以内;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同一学年,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5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6、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各系(院)在班级推荐候选人的基础上,以系(院)为单位,实行公开差额评审,择优进行奖助。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特殊困难档每生每年4000元,困难档每生每年3000元,一般困难档每生每年2000元。

3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上一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专业(班级)前60%以内;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评定过程中,不同困难档,应按照特殊困难学生、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的顺序进行资助;同一困难档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择优资助。

5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6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七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及要求

1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评审指标和要求,布置评审工作;

2各系(院)根据学生个人申请,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初步确定人选后,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对入选学生进行充分的民主评议,系(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评审;

3各系(院)将经初审合格的学生名单首先在所在班级进行公示之后,系(院)汇总公示,公示期不能少于5天。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处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报材料和数据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审定后,制作成文件报送省教育厅和市财政局;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院)按要求发放助学金、奖学金。

6、有关部门和各系(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分割发放。

第八条 困难补助

1、困难补助对象是被认定的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2、特困学生申请补助的程序

1)学生处下达办理特困补助通知;

2)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3)经所在班级民主评议,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调查意见,系党总支审核并公示;

4)各系将签署同意意见的汇总表报学生处,由学生处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5)由学生处造表按月向学生发放补助金。

3、学校对部分特困生在过冬防寒等季节性时期,本着“缺啥补啥”的原则给予实物补助;对个别特困生的特殊情况,经研究给予一次性现金或实物资助。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特困生补助待遇:

1)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2)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排名60%以下者;

3)生活铺张浪费,有抽烟、酗酒等不良行为者。

第九条 减免和缓交学费

1、申请减免学费的条件

1)已经被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或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质好;

3)生活俭朴,学习勤奋刻苦,上进心强;

4)学生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造成无经济来源,学生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无力支付学费;

2、减免学费的申请办法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减免学费申请表》一式二份。

2)提供符合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

3)经所在班级民主评议,班组织提出班级意见,辅导员签署调查意见后,系党总支审核。

4)各系签署意见后,将学生书面申请、《减免学费申请表》证明材料一并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校资助领导小组审批。

3、符合第1项条件造成暂时生活难以维持,一时无力支付部分或全部学费的,可按照第2项程序申请缓交学费。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减免或缓交学费:

1)对弄虚作假、欺骗组织,享受减免或缓交学费者,除全额补交所减免的学费或缓交学费的滞纳金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有关人员和申请资助的学生纪律处分;

2)在享受学费减、免、缓之后违纪受行政纪律处分者;

3)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排名40%以下者;

4)生活奢侈浪费者。

第九条 绿色通道

1、为确保我校录取的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根据有关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要求,经学校研究决定,在新生报到过程中,采取办理新生入学临时借款的形式,开通贫困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2、经济困难学生,无力支付第一学年的全部或部分学费,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临时借款。

3、申请入学临时借款的条件:

属于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

1)孤儿、烈士子女;

2)父母双方下岗,生活无经济来源者;

3)父母双方有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病故且经济收入较低;

4)家庭确属经济困难,持有当地政府或民政部门的经济困难证明,不能支付在校期间的全部或部分学习、生活费用者。

4、借款金额和期限

1)入学临时借款的借款数额不超过学生当年应缴学费的数额。

2)入学临时借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学期。

5、申请入学临时借款的程序和方法: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困难证明,经系(院)审核同意后,填写入学临时借款申请表一式三份(所在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各一份);

2)学生家长需在学生借款申请表“家长对学生借款承诺”栏中,签署“同意借款,愿意作为还款担保人”字样;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4)学生持审批后的借款申请表到财务处办理交费手续;

5)申请入学临时借款的办理时间为报到交费前。

6、入学临时借款的还款规定:

1)学生及其家长必须按承诺还款,逾期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2)具有还款能力的学生,可在借款期限内随时偿还借款;

3)具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条件者,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手续,把入学临时借款转为国家助学贷款;

4)学生在校期间出现自动退学,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转学等情况,应全额还清借款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条积极做好校内奖学金、勤工助学等资助工作

做好校内奖学金、勤工助学等资助工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资助资金来源渠道的同时,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更多的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向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一条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在新资助政策体系中,国家助学贷款仍然是主要的资助措施之一,在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措施的基础上,保证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持续健康开展,具体办法按《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执行(见附件)。

第四章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建设的意见》,学校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建设,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奖优帮困资助体系,按照“全方位关心、多元化资助、分层次实施、保重点对象”的工作思路,运用“奖、贷、助、补、减”等丰富、多样化的资助手段,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三条加大宣传力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院)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确保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每一个学生都能了解资助体系的内

容,使广大同学知晓受助的权利

第十四条严格评审标准。各系(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真正

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五条规范资金管理。要提高学校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要公开、所有申请条件要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资助结果要公开。财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院系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做到帐户单立、专款专用、规范发放、手续完备,把这项惠及广大学生的民心工作办好、办实。

第十六条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即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对申请资助时弄虚作假的学生要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惩戒。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开展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特别是使经济较困难的优秀青年得以深造的重大决策,也是实现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为更好地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确保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河南省属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和河南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申请、审批、发放和回收等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贷款银行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代理银行是指受国家开发银行和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的委托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学校制定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五条 学校设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贷中心),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1)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2)负责与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教贷中心)和贷款银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3)在贷款银行和教贷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5)指导各系()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系() 成立由系() 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1)全面准确地向学生介绍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教育学生端正态度,诚实守信,使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能贷到款并按期还款。

(2)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贷中心审批、建档。

(3)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学贷中心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4)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及时向学贷中心反映贷款学生的学籍异动情况。

(5)配合学贷中心催缴和清收本系() 学生国家助学贷款。

(6)掌握和及时汇报毕业离校的借款学生的异动情况。

(7)及时完成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学贷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七条 学校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学校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九条 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金融意识。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本学年不得有两门以上(含两门)不及格课程;

(6)生活简朴,品行端正,无奢侈浪费等不良习惯;

(7)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8)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借款金额、比例和期限:

(1)借款学生占学生总人数的比例原则上应在20% 以内;

(2)学生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3)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三年制不超过十年;四年制不超过十三年;五年制不超过二十年。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2)按专业或年级根据申请贷款学生的综合表现进行民主评议;

(3)()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学贷中心,学贷中心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4)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要求由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①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

②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c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③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关于贷款学生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5)、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须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学贷中心审批。

(6)、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把审批后的《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名单》和申请材料上报教贷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三条 学贷中心根据教贷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系() 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 由各系() 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学贷中心。

第十四条 学贷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教贷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更正签订《借款合同》中发现问题的数据,编制《借款学生花名册》及报表,上报教贷中心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五条 学贷中心接到教贷中心审批的《借款学生花名册》后,通知代理银行为贷款学生建立个人帐户、制作银行卡或存折,并按要求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相应财政渠道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按正常学制毕业当年的71(1);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学贷中心根据教贷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并按照财政隶属关系上报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地市财政部门或办学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学贷中心通知代理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高校部门预算。

(1)学贷中心于每年9月底前,将上一学年(上年91日至当年831日)本校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统计结果上报教贷中心;

(2)在每年1030日前,学贷中心根据教贷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将应由教贷中心汇集的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教贷中心。

第七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十九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校审查同意后,由教贷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学贷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或有关单位继续贴息。教贷中心及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借贷学生自愿终止合同。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借款学生应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3)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贷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相关部门必须在学贷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学籍管理等相关部门未征得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相应引起学校给予赔偿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贷中心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 学贷中心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做好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系(院)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系(院)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院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停止对其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九章 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学贷中心和系() 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与经办银行签定还款协议,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七条 学贷中心应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第二十八条 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帐户,学贷中心根据学生借款合同通知代理银行定时扣款。代理银行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告知学贷中心,由学贷中心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第十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三十条  违约学生的家长应按承诺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

第三十一条 建立违约学生的约束机制。学贷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三十二条  学校缓发违约学生的档案、就业报到证等材料,不予办理违约学生的就业改签手续。

第三十三条  毕业离校的借款学生,在还本付息结束之前,必须与学校和经办银行保持联系。遇地址和联系电话的变更,须及时通知学校和经办银行。

第十一章 助学贷款的年度结算

第三十四条 学贷中心按要求及时对本校学生贷、还款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报省教贷中心和贷款银行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贷中心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对贷款的发放、还本付息、违约等情况进行核对,并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教贷中心、贷款银行进行年度结算。

第十二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学贷中心每年对各系() 的助学贷款的办理质量、助学贷款管理、违约率、机构建设等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和通报,学校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作为学生工作考核内容之一,纳入考评体系。

第三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还本息单项考评:贷款毕业生自付利息还息率高于93%的,按当年实际还息金额的1%进行奖励;进入还本期后,按时还本率高于93%的,按实际还本金额的1%进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而严重影响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或引起严重后果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流程:

每年9月学贷中心申请贷款计划额度→学贷中心下达贷款计划额度→组织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系() 审核→学贷中心发放审批表→系() 组织填写审批表并要求学生提供材料→学贷中心审核、汇总→教贷中心和贷款银行审批→学生签订《借款合同》、学贷中心编制《借款学生花名册》及报表→教贷中心和贷款银行→学贷中心向代理支行申请办理存折、银行卡→发放贷款

第四十一条  各系(院)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学贷中心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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